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规范与控制指南
时间:2018-10-10 10:05 浏览量:

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规范与控制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的术语和定义、规范与控制原则、实施内容、监督检查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服务中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与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5/T 1630-2016 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许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法律及其职权范围、限度、标准和原则内,按照自己的理解,自由选择,最终做出是否给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3.2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审批时,依法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培训等。

4 规范与控制原则

4.1 合法性原则

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进行规范与控制。

4.2 合理性原则

应当充分考虑、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门业务特点等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符合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

4.3 公正性原则

应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充分考虑,对基本相同的一类违法行为在适用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时应基本相同。

4.4 公开性原则

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5 实施内容

5.1 行政审批事权

5.1.1 厘清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形成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5.1.2 行政审批事项以最小子项为单位,赋予事项编码。按DB35/T 1630-2016中条款3.1.8 的C项要求,具体列明每个子事项的基本要素。

5.1.3 对事项进行分类定权:

a) 对没有门槛条件限制、符合条件应予审批的列入鼓励类事项,原则上授权审批职能部门直接审批,复杂情况需提请领导签批,但比例不应超过10%;

b) 对有条件、数量限制,部门可以裁定许可或不许可的,列入限制类,一般性限制类授权审批职能部门审批,需提交领导审批的应规范分级权限、运作流程;

c) 对法律法规禁止准入审批的列为禁止类,实行审批“零受理”。

5.1.4 实行行政审批权的集中管理,将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一个部门,充分授权,统一管理,规范审批。

5.1.5 对每个子项每个环节岗位,明确其职责、权限、程序和办理时限,办理时限细化至0.5个工作日。

5.2 技术性审查环节

5.2.1 对法律法规规定模糊,存在兜底性、裁量性条款的技术规定,应分类细化每一项具体技术审查标准。

5.2.2 对技术评审中涉及组织专家评审的,应明确专家评审的刚性修改意见条款和柔性修改意见条款,规范专家自由裁量幅度。

5.2.3 对技术审查时间冗长、难以管控的事项,应制定技术审查时间规范。

5.2.4 对需组织现场踏勘的,应将政策文件条款细化明确为可执行的标准,形成审查标准清单,进行“打勾式”现场踏勘。

5.3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5.3.1 梳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a) 取消无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d) 法律要求应由行政机关负责办理的事项,不得交由中介服务组织办理;

e) 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形成清单目录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进行动态调整;

f) 除目录中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组织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5.3.2 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执业行为:

a) 中介服务组织应依法、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事项,公开承诺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公示执业基本信息等。应当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实行合同管理,并做好执业记录;

g) 应推行中介服务组织服务时限承诺制度。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分别作出服务时限承诺,并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

5.4 电子政务系统

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系统,实现台账管理、监察监督功能:

a) 对项目审批服务实行全程台账登记,从项目受理开始,将审批服务指导、窗口受理、审批情况、要素补件次数及内容等全程录入电子信息平台登记管理;

b) 有前期审批环节的,应延伸到前期审批环节(如:委托中介服务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情况等),实现项目审批全过程跟踪。

5.5 行政审批人员

5.5.1 加强对行政审批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行政审批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技能,满足审批业务需要。

5.5.2 提供有效途径提升行政审批人员的参与意识,如建立组织内部的交流创新机制,搭建信息沟通渠道,让每个人员参与到权利的管理和监督之中。

5.5.3 加强服务意识,将服务态度纳入个人工作考核范围。

6 监督检查与评价

6.1 可参考DB35/T 1630-2016中第8章内容对行政审批行为开展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

6.2 可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评价方案并开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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