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各级各部门、社会公众深入学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增强我市妇女的权益保障意识,更好地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泉州市妇联、司法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于12月16日联合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专场宣讲。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各级各部门、社会公众深入学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增强我市妇女的权益保障意识,更好地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泉州市妇联、市司法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于12月16日联合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专场宣讲。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与修订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本法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本法第二次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本法,修改幅度最大,修订前共9章、61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共85221人参与,收到意见42379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整部《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体现,也是对社会凸显男女不平等问题的一个热烈回应。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形成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完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二、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
1.强调“人身与人格权利”,明确救济措施“人身和人格权益”章的修改是此次修法力度较大,变化较多的部分。原第六章“人身权利”扩增为“人身与人格权利”,并提到第三章进行阐述,既考虑了能够与修订前的章名“人身权”相衔接,又能突出对人格权益的保护,且呼应了民法典新增设的人格权编的内容。同时,本法相较于旧法,进一步明确了妇女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措施,使本法更加完整,也更加具备实用性。
2.完善性骚扰预防和处置
(1)明确界定了“性骚扰”概念,明确了接受性骚扰问题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责任。
(2)明确了学校、用人单位、住宿经营者等特殊主体的防治义务及法律责任。
(3)针对女性在特定社会关系中免受暴力的保护,也不再以婚姻、家庭或者共同生活作为判断标准。
3.消除职场性别歧视。在宏观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在微观方面,以“五个不得”要求用人单位,从合同、规章制度、员工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明确要求。最值得一提的,是第四十八条关于“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以保证女职员放心生育、没有后顾之忧。
4.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障。本法针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的共性问题,明确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明确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明确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5.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救济措施。首先,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联求助,妇联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及单位查处。其次,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工会、妇联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限期纠正。再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或者向法院起诉。此外,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如大量侵犯外嫁女集体组织成员相关权益的问题,如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列男性名字,如以村民自治名义、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排除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如排斥外嫁女继承权等,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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