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506-0900-2022-00005
- 备注/文号: 泉行政管〔2022〕1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20
泉行政管〔2022〕15号
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应急预案(第二版)》的通知
驻中心各部门窗口、各有关单位,中心管委会各科:
为进一步配合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助力提升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能力,织密织牢疫情防线,根据《关于印发泉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第5版)的通知》(泉防控指〔2022〕3号)精神,结合中心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实际,在《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泉行政管〔2021〕5号)基础上,修订形成《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2022年4月15日
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第二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新冠肺炎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的要求,依法、科学、规范、有序、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结合市行政服务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泉州市基层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泉防控指〔2022〕1号)《关于印发泉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第5版)的通知》(泉防控指〔202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奥密克戎变异株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2〕6号)等文件。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领导,联防联控;预防为主,人物同防;依法依规,科学精准;分级分类,有序防控。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做好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行政服务中心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家强
副组长:谢秀玲、许玉斌、苏永清
成 员:中心管委会各科室负责人及所有进驻单位负责人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中心管委会综合科,负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收集、整理、上报疫情防控工作信息、防控工作动态;协调中心各进驻部门按职责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综合协调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内部日常事务,组织应急领导小组工作例会、重要事项督办;检查中心各进驻部门落实市委、市政府防控工作部署情况,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强对重点区域返乡、返工、返校人员、流动人员摸排等工作。
(二)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制定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负责指挥、协调、指导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全面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防控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确保疫情防控保障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三、应急响应等级与措施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急响应分四级。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四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条件
(1)市域内出现确诊病例,市行政服务中心未出现,对中心正常工作秩序未造成严重影响。
(2)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其他情形。
2.应急响应措施
四级响应启动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及各进驻部门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应急预案,充分做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组织准备、人员准备和物资准备等,全面提升应急能力。
(1)中心各进驻单位做好全覆盖、地毯式摸排从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来泉、返泉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情况等工作。根据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市行政服务中心实际情况,中心工作人员中如有从国内外中高风险地区返乡或入泉人员,抵泉时请主动向各自主管部门报告并抄报中心管委会报备,并按要求严格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配合做好相关检测等工作。
(2)严格控制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员进出。每天上班时间内(重点是上班前后),安排专人在两个人员出入口(中心A栋大门和B栋大门)及车辆出入口(A栋东侧和D栋北侧)进行现场管控,严格落实“查体温、查口罩、查绿码、查行程卡”,重点做好进入人员扫“码”核验登记工作。中心A、B两栋大门口分别装有热成像仪检测进入人员体温,属正常体温范围内(不超过37.2℃)的且带好口罩、出示健康码绿码或其他可通行证件的人员方可进入中心服务大厅。对在中心大楼外发现有发热、咳嗽身体疼痛、极度疲劳等不适症状者或出示健康码为红、黄码的人员,未排除新冠病毒感染风险不得进入中心;对在中心大楼内发现有体温超过37.2℃,出现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咳嗽、流涕、发热等症状的工作人员或办事人员,出现以上两种情况之一者均需立即上报中心管委会综合科(联系电话:22132271)知悉,方能及时联系防疫部门,在防疫部门指导下做好防护或隔离措施。如持续发热不退或症状加重时应及早就医,决不允许缓报、瞒报和漏报。
(3)各进驻单位每日自行组织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前后台办公用品进行消毒,办公室应每日通风不少于3次,每次20-30分钟;茶具用品可用煮沸或蒸汽消毒,作用10分钟;公务用车内部及门把手每日用75%酒精擦拭1次。物业公司负责每日定时定点对中心A、B栋大楼所有区域进行消毒杀菌。
(4)食堂用餐改为定点分时用餐制,避免食堂人员聚集。用餐人员前往食堂用餐的,均需佩戴口罩才可进入食堂用餐;用餐期间,餐桌同排座位隔位就坐,对面错位相坐,不得将桌面隔板拆除,避免面对面就餐。
(5)按相关要求组织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核酸检测,进一步排查无症状感染风险。
(6)推行“网上预约”服务机制,如非紧急业务,办事人员尽量不到大厅办理业务。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三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条件
(1)区域内出现确诊病例或密切接触者,有持续性传播的风险,对中心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2)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其他情形。
2.应急响应措施
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落实以下措施:
(1)加强对中心办公大楼进行全面消杀工作,并加强控制人员、车辆的进出,全力排查可能出现的确诊病例或密切接触者。一旦发现疑似、确诊病例或密切接触者及时上报防疫部门并在防疫部门指导下对该人员进行临时隔离,直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防疫部门、医疗机构确认警报解除。
(2)全面实行“网上预约”服务机制,如确需到中心现场办理的,办事人员需至少提前一天通过线上进行预约,凭手机预约凭证才能在办事大厅办事,没有预约不能进入中心办事。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二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条件
(1)市域内出现疫情大爆发流行,但市行政服务中心未出现确诊病例。
(2)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其他情形。
2.应急响应措施
(1)封闭中心大楼所有人员、车辆进出口,除工作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出。
(2)对中心办公大楼进行全面消杀工作,组织全体人员配合防疫部门排查感染风险,未解除警报前任何人不得进出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大楼。
(3)全面实行网上办理业务。
(四)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级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条件
(1)区域内出现严重的社区爆发流行,市行政服务中心出现确诊病例,严重影响中心正常工作秩序,中心疫情防控能力严重不足,需向市级疫情防控相关部门求援。
(2)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认定的其他情形。
2.应急响应措施
(1)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全力配合市级疫情防控相关部门工作。
(2)根据泉州市防疫指挥部办公室批示,配合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工作组进驻中心指导工作。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医疗机构对中心全体人员进行全面排查、确诊病例及时收治及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大楼进行全面消毒杀菌等工作。
(3)隔离观察期间,全体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4)全面停止对外办理业务。
四、应急响应终止
市行政服务中心内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经市卫健委组织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响应。
五、相关保障
(一)技术保障
市行政服务中心按照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发的防控方案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对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其中,市行政服务中心采取的消毒等防控措施,应在当地疾控中心的技术指导下实施,避免不当消毒等措施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物资保障
市行政服务中心各进驻部门要全力做好口罩、酒精消毒棉片、杀菌洗手液等防疫物品的供应保障工作。
(三)宣传培训和演练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应急领导小组牵头进驻中心各部门针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六、督导检查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安排人员定期对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整体防控工作进行督查,督查中发现可能造成疫情蔓延、暴发等紧急情况时,要及时上报中心管委会并向市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
七、奖惩
(一)奖励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进驻中心单位或个人进行表扬。
(二)责任追究
在执行本预案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不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隐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报、缓报、谎报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不接受医学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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