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文生成日期:2018-05-16
    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时间:2018-05-16 16:0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管委会各科室、各进驻部门窗口。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由中心管委会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中心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应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结果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指定机构负责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二)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三)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四)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基层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第七条  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为主要评议方式,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科室(部门)工作情况,结果报中心管委会并向有关科室(部门)反馈,在一定范围公开;

    (五)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有关科室(部门)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八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向中心管委会提交书面说明,待条件成熟时整改到位。

    第九条  被评议部门的整改报告和说明应及时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中心管委会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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