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的通知
来源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18-07-02 10:22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从2018年7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二、延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开户时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提供经社保管理中心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经营亏损的财务审计报告,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报批手续。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要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五、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积极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咨询,大力推行网上审核和业务办理,缩短审核时限。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深入鉴别和分析,有疑义的应对申请人进行约谈调查并做好笔录,必要时可商请职工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协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后续产权持有人申请提取应与该套住房上次提取日期间隔12个月。

(二)在异地(泉州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一般购房提取材料外,还应提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①户籍证明;②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③社保缴交证明;④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六、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函告行为人所在单位。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 6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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