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06-10 09:10 浏览量: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科规〔2022〕2号

  泉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5月23日

  泉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

  泉州市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泉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孵化为基础与核心,向众创(苗圃)和加速前后两端延伸,完善构建“众创—孵化—加速”全链条科技企业培育孵化模式,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推动高成长科技企业快速壮大,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特制订本规定。

  一、企业(机构、团队)入驻条件和时限

  (一)创业团队入驻条件和时限

  1.入驻条件

  (1)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创业团队主要负责人须获得市级(含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2.时限:创业团队入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入驻时限从签订入驻协议起开始计算。创业团队入驻时限内或入驻时限满后,经申请,可注册企业后转为孵化企业,孵化时限从签订孵化协议起开始计算。

  (二)孵化企业入驻条件和时限

  1.入驻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2.时限:孵化企业入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孵化时限从签订孵化协议起开始计算。

  (三)加速企业入驻条件和时限

  1.入驻条件

  孵化企业时限满后,达到以下至少1个条件,经申请可转为加速企业:

  (1)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

  (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4)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5)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6)获得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Ⅰ类知识产权5件以上;

  (7)企业连续三年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费用总额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15%以上。

  2.时限:加速企业入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加速时限从签订加速协议起开始计算。

  (四)服务机构入驻条件和时限

  1.入驻条件

  (1)获得相应资质的专利代理、知识产权、律师事务、会计事务、检验检测、投融资、管理咨询等服务机构;

  (2)获得市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等技术服务平台。

  2.时限:服务机构每四年签订一次入驻协议,每半年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活动进行百分制测评,入驻期间平均测评得分达90分及以上的,入驻时限满后经申请可续签入驻协议,以此类推不限续签次数。入驻期间连续2次或累计4次测评得分低于80分的,中止入驻协议责令退出。

  (五)上级部门研究批准入驻的企业(机构)等按有关会议精神和双方协议执行。

  二、企业(机构、团队)入驻面积

  (一)创业团队和服务机构每千平方米平均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

  (二)孵化企业每千平方米平均入驻企业不少于3家。

  (三)加速企业每千平方米平均入驻企业不少于2家。

  三、收费标准

  (一)团队创业期间,综合服务费按《泉州市科技局2016年第八次局长办公会纪要》收费标准减半执行。

  (二)企业孵化和机构服务期间,按照《泉州市科技局2016年第八次局长办公会纪要》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三)企业加速期间,综合服务费在《泉州市科技局2016年第八次局长办公会纪要》收费标准基础上,每月每平方米收费增加2元。

  四、入驻流程

  (一)申请入驻企业(机构、团队)应递交以下材料:《入驻申请表》、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法人(或申请人)及股东的详细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员工信息名册、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入驻企业(机构、团队)由市生产力中心相关部室对照相关条件负责审核。必要时,可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或邀请专家进行评审。

  (三)审核或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生产力中心集体研究后通过。

  五、其它事项

  (一)市生产力中心可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相应的具体执行措施。

  (二)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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