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办理的项目类别及编号、受理窗口单位、申报对象、设定依据、办理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理要求、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重要提示、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申请人的法律权利及申述途径、有关文件与记录、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变更事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QZZW JC 101.5 业务办理规程编写要求
3 项目类别及编号
3.1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3.2 项目编号
3.2.1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
003813699A590100。
3.2.2 网络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变更(暂停经营)
003813699A590200。
3.2.3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变更(终止经营)
003813699A590300。
4 受理窗口单位
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5 申报对象
企业。
6 设定依据
设定的主要依据如下: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四条~九条、第十一条;;
(3)《《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泉州市网信办关于印发调整完善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泉交委运〔2017〕90号)第四条、第六~ 十一条;
7 办理条件
办理本事项前应先办理的事项:
7.1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申领条件
(1)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 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设立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
②法人企业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可结果。
③在本市设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
④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⑤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⑥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
(2)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8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9 办理要求
9.1 受理
9.1.1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投资者主要账户所在银行为其出具以往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无违约行为等的证明;二是出具投资者目前具有投资能力(如存款余额)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非企业投资人或负责人的应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交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可通过“泉州市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查询的营业执照,免于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变更备案回执。
(4)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合同期限2年以上)
(5)法人企业(含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
(6)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部、省或市)监管平台数据对接证明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8)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9.1.1.1窗口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并出具相应表单: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收件通知单》,准予受理;
(2)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单》;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单》;
(4)对属重启受理的,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补办件重启通知单》。
9.1.1.2审查
审批部门应:
(1)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是否同意受理的意见,并转市道管处出租汽车管
理科审核;
(2)市道管处出租汽车管理科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送处领导审批。
(3)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补办件通知单》;
(4)对已作退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退回件通知单》。
9.1.1.3决定(含办结)
(1)市道管处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2)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台帐资料,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3)决定书形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
(4)在服务对象取件时,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行政审批送达书》。
9.1.1.4简要办理流程
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2个工作日)→决定(含办结2个工作日)。
9.1.1.5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9.1.2网络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变更(暂停经营)
9.1.2.1暂停经营
(1)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证件变更(补办)、终止申请表;
(2)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经营的,应提供在地方主流媒体报纸发布的暂停经营公告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9.1.2.1.1窗口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并出具相应表单: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收件通知单》,准予受理;
(2)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单》;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单》;
(4)对属重启受理的,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补办件重启通知单》。
9.1.2.1.2审查
审批部门应:
(1)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是否同意受理意见;
(2)送窗口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3)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补办件通知单》;
(4)对已作退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退回件通知单》。
9.1.2.1.3决定(含办结)
(1)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台帐资料,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2)决定书形式:已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的《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证件变更(补办)、终止申请表》
9.1.2.1.4简要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含办结)
9.1.2.1.5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即办
9.1.2.2法定代表人
(1)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证件变更(补办)、终止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交在本市工
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可通过“泉州市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查询的营业执照,免于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变更备案回执。
(3)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后的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应包括两方面
的内容:一是投资者主要账户所在银行为其出具以往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无违约行为等的证明;二是出具投资者目前具有投资能力(如存款余额)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非企业投资人或负责人的应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9.1.2.2.1窗口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并出具相应表单: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收件通知单》,准予受理;
(2)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单》;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单》;
(4)对属重启受理的,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补办件重启通知单》。
9.1.2.2.2审查
审批部门应:
(1)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是否同意受理意见;
(2)送窗口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3)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补办件通知单》;
(4)对已作退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退回件通知单》。
9.1.2.2.3决定(含办结)
(1)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台帐资料,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2)决定书形式:已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的《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证件变更(补办)、终止申请表》
9.1.2.2.4简要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含办结)
9.1.2.2.5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即办
9.1.2.3地址变更:
(1)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证件变更(补办)、终止申请表;
(2)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经营许可证》;
(3)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合同期限2年以上);
(4)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交在本市工商
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可通过“泉州市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查询的营业执照,免于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变更备案回执。
9.1.2.3.1窗口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并出具相应表单: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收件通知单》,准予受理;
(2)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单》;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单》;
(4)对属重启受理的,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补办件重启通知单》。
9.1.2.3.2审查
审批部门应:
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是否同意受理意见;
a) 送窗口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b) 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补办件通知单》;
c) 对已作退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退回件通知单》。
9.1.2.3.3决定(含办结)
(1)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台帐资料,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2)决定书形式:
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② 已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的《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证件变更(补办)、终止申请表》
9.1.2.3.4简要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含办结)
9.1.2.3.5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即办
9.1.2.4经营许可名称变更:
(1)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证件变更(补办)、终止申请表;
(2)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经营许可证》;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提交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可通过“泉州市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查询的营业执照,免于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变更备案回执。
9.1.2.4.1窗口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并出具相应表单: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收件通知单》,准予受理;
(2)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单》;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单》;
(4)对属重启受理的,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补办件重启通知单》。
9.1.2.4.2审查
审批部门应:
(1)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是否同意受理意见;
(2)送窗口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3)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补办件通知单》;
(4)对已作退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退回件通知单》。
9.1.2.4.3决定(含办结)
(1)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台帐资料,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2)决定书形式:
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② 已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的《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证件变更(补办)、终止申请表》
9.1.2.4.4简要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含办结)
9.1.2.4.5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即办
9.1.3网络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变更(终止经营)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正、副原件;(收回)
(2)网约车平台终止经营的申请报告;
(3)网约车平台在地方主流媒体报纸发布的终止经营公告。
9.1.3.1窗口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并出具相应表单: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收件通知单》,准予受理;
(2)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单》;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单》;
(4)对属重启受理的,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补办件重启通知单》。
9.1.3.2审查
审批部门应:
(1)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是否同意受理意见;
(2)送窗口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3)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补办件通知单》;
(4)对已作退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退回件通知单》。
9.1.3.3决定(含办结)
(1)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台帐资料,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2)决定书形式:已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的《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证件变更(补办)、终止申请表》
9.1.3.4简要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含办结)
9.1.3.5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即办
10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无。
11重要提示
11.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
11.2禁止伪造、变造、冒用证书。
11.3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证书。
12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无。
13申请人的法律权利及申述途径
13.1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下列救济权利: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服从行政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一发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爱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3.2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申述条件:
泉州市交通委监察室电话:22594972;
市效能办行政审批监督科电话:22132266;
市法制办电话:22281290。
14 有关文件与记录
14.1有关文件
本标准涉及的文件如下:
14.2《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泉州市网信办关于印发调整完善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标准涉及的记录如下:
a)《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b)泉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证件变更(补办)、终止申请表
c) 企、事业单位提交的办理出租车汽车客运企业经营许可的相关材料;
d) 窗口办理本事项出具的相关表单。
15联系信息
15.1业务咨询电话:22132205、22593413。
15.2投诉电话:22132213(中心)。
15.3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www.sg.fjqz.gov.cn 。
15.4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市政府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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