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项目类别及编号、受理窗口单位、申报对象、设定依据、办理条件、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办理要求、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重要提示、申办过程中应注意的常见问题、申请人的法律权利及申述途径、有关文件与记录、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泉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办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QZZW JC 101.5 业务办理规程编写要求
3 项目类别及编号
3.1 项目类别
3.2 项目编号
5 申报对象
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
6 设定依据
a)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一款;
b) 《关于印发福建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7〕529号)。
c)福建省工商局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8〕127号)
7 办理条件
经营范围表述为:
a)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b)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无。
9 办理要求
9.1 受理
9.1.1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根据《福建省工商局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8〕127号),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采集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进行网上办理,不再收取企业资料。
9.1.2 窗口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并出具相应表单:
a)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收件通知单》;
a) 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单》;
b)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单》;
c) 对属重启受理的,应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补办件重启通知单》。
9.2 审核审批
审批部门应:
a)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审批;
d) 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补办件通知单》;
e) 对已作退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符合Q/QZZW JC 101.5要求的《退回件通知单》。
9.3 办结
9.3.1窗口经办人根据审核意见进行办结处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核结果信息。
9.3.2决定书形式:企业自主打印。
9.4 简要办理流程
此项为多证合一事项,实行全流程网上备案。新设企业可通过福建省工商红盾网(http://gsj.fujian.gov.cn/ )进行“一表登记、一窗受理”;企业信息变更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9.5 时限
9.5.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9.5.2承诺时限:即办。
10 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无。
11 重要提示
无。
无。
13.1 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事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3.2 申请人有权要求对被驳回的行政事项说明理由
13.3 申请人不服行政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3.4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违法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14 有关文件与记录
14.1 有关文件
a)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
b) 《关于印发福建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7〕529号)。
c)福建省工商局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8〕127号)
14.2 记录
本标准涉及的记录如下:
a) 申请单位(人)提交的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相关材料;
b) 窗口办理本事项出具的相关表单。
15 联系信息
15.1 业务咨询电话:22132209。
15.2 投诉电话:22132213(中心)。
15.3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www.sg.fjqz.gov.cn/。
15.4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市政府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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