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更新审批服务操作规程
时间:2019-01-07 15:26 浏览量:

批服务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服务的形式、办理事项分类、认定条件、操作规程与投诉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服务操作事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QZZW JC 101.5  业务办理规程编写要求

3 服务形式

3.1 申办件办理统一使用中心印制的预登记告知单、收件通知单、退回件通知单、补办件通知单、补办件重启通知单。

3.2 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申报业务量少、不便设立独立窗口的有关部门的审批事项。 

4 办理事项分类 

根据进驻中心办理事项的办理程序、重要程度,把审批事项分为以下类别:

00001——即办件;

00002——承诺件;

00003——联办件;

00004——上报件;

00005——特办件;

00006——补办件;

00007——退回件。

5 认定条件

5.1 即办件  

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属即办件。凡不需要经过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社会听证等环节的一般性审批服务事项,应作为即办事项。

5.2 承诺件 

符合审批条件,申报材料齐全,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属承诺件。 

5.3 联办件 

申请人申请的审批事项需经两个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审批(或审核)的,属联办件。

5.4 上报件 

根据有关规定,应由本级审批部门受理后转报或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的申请事项。 

5.5 特办件 

时间紧迫、特别重要的申请事项,属特办件。 

5.6 补办件 

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作为补办件处理:

00008——申报材料不齐全;

00009——申报材料内容不规范或在现场踏勘、实质审核过程中需要补充修改的; 

00010——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政策调整等需要补充修改的。

5.7 退回件 

凡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作为退回件处理:

00011——申报事项内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00012——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00013——在补件状态下,申请人未能在90天内补齐欠缺材料的; 

00014——出现政策调整等须暂停办理审批事项的; 

00015——申请人自愿要求退件的。

6 操作规程

6.1 即办件  

6.1.1 即办件应即收即办,当场()办结受理事项。 

6.1.2 对即办件的资料应及时整理并输入即办件数据库。 

6.2 承诺件 

6.2.1 窗口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逐项进行登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收件并当场填写、打印中心管委会统一印制的《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件通知单》(格式见Q/QZZW JC 101.5附录A)(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管委会,第三联交服务对象)。《通知单》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办理单位、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等。 

6.2.2 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 

6.2.3 承诺件应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6.3 联办件 

6.3.1 凡已明确应在中心内部,由各相关审批部门共同协商解决的联办件,按既定流程同步办理或逐一办理。需要联审的项目由牵头部门组织联审,各相关审批部门并行办理。办理过程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 

6.3.2 由牵头部门窗口受理联办件的申请。受理登记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填写、打印中心管委会统一印制的《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单》(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管委会,第三联交服务对象),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6.3.3 牵头部门窗口在启动联办后,立即通过网络向各相关审批部门发出联办信息。 

6.3.4 牵头部门应抓紧协调各相关审批部门组织联合会审,督促各相关审批部门按时出具审查意见或批文;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延长办理时间。 

6.3.5 项目办结后,各相关审批部门应通过网络反馈给牵头部门,牵头部门窗口人员负责通知服务对象。 

6.3.6 各审批部门应根据并联审批的要求进行内部工作分工的调整,明确审批工作流程、工作时限和权限划分,畅通内部协调和沟通渠道,严格按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审查意见或批文,服从牵头部门协调、会审工作安排。 

6.4 上报件 

6.4.1 根据有关规定,应由本级审批部门受理后转报或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的审批服务事项。 

6.4.2 上报件由主办部门窗口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在承诺的时限内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同时帮助服务对象查询办理情况。 

6.4.3 上报件收件后,窗口工作人员应填写、打印中心管委会统一印制的《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件通知单》。《通知单》应明确标出承诺时限(该承诺时限是指在本级审批部门办结时限,不包括转报后上级行政机关审批时限)。 

6.5 特办件 

6.5.1 特办件由中心管委会认定,并由中心管委会出具《市重点项目、重点企业代办服务转办单》,直接送达主办部门窗口或召集联审会议办理。 

6.5.2 特办件的主办部门窗口及相关部门窗口应根据中心管委会通知要求,按承诺件或联办件办理程序,从急从快办结。 

6.6 补办件 

6.6.1 对属于补办件的审批项目,窗口工作人员应填写、打印中心管委会统一印制的《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单》(格式见Q/QZZW JC 101.5附录D)(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当天随统计报表一并报中心管委会,第三联交服务对象),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补办件通知单》应在审批承诺时限前半段时间以内出具。 

6.6.2 服务对象应在90天内补齐材料。 

6.6.3 补件期间,不计算审批时限(中止日期从补件通知之日起计);当服务对象按要求补齐申报材料后,审批部门出具《补办件重启通知单》(格式见Q/QZZW JC 101.5附录E,出具重启通知单之日起继续计算审批时限),窗口再按“即办件”、“承诺件”等办理。 

6.6.4 每个审批事项原则上只能补件一次。 

6.7 退回件 

6.7.1 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凡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应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审议时间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6.7.2 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认定为退回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填写、打印中心管委会统一印制的《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单》(格式见Q/QZZW JC 101.5附录F)(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窗口,第二联报中心管委会,第三联交服务对象),并注明退回原因,注明对否定事项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6.7.3 分管领导对否定报备的情况要认真审核,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经办人员接到分管领导纠正意见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有关手续并告知服务对象,同时报中心管委会业务管理科备案。 

6.7.4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经办窗口应即时告知服务对象不受理,不再办理报备手续,但需向服务对象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6.7.5 服务对象提出对退件有异议的,中心管委会会同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予以复核并答复。 

6.8 综合窗口的操作规程 

6.8.1 纳入综合窗口的各有关部门应当选定一名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负责综合窗口的本部门业务工作,选定一名符合同等条件的相对固定的代理人员,以备该主要工作人员不在时能及时受理办件;同时应明确1名分管领导。 

6.8.2 由中心管委会指定专人值班,当服务对象前来综合窗口申报审批事项时,窗口值班人员应及时通知受理部门的经办人员,该人员应在1小时内到达中心办理该审批事项的相关事宜。 

6.8.3 综合窗口的各有关部门应明确联系人电话(含手机、办公室及住宅电话),保持与综合窗口的联系,不得出现窗口值班人员与部门人员无法联系、部门无人到中心接件办理的现象。 

7 投诉监督 

7.1 服务对象对各类办件的办理程序、处理意见等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管委会投诉(投诉电话:22132213)。 

7.2 中心对所有退回件、补办件建立核查制度,由中心管委会每月一次全面检查或随时抽查,杜绝随意退、补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各类收件的办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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